全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8月6日上午9时,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被告张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此案系铁岭市法院系统受理的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今年我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铁岭中院首次采用“3+4”合议庭(即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的模式,组成了七人合议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

在审判长宿中顺(铁岭中院民一庭副庭长)组织双方进行庭审调查、质证、庭审辩论等环节后,宣布休庭,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及张某立即停止非法占用林地采石的行为;被告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及张某按照《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及法人张某破坏林地部分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对被侵占的5.81亩林地恢复原状;如被告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及张某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内容,应支付恢复治理费用。

损害公共利益,应罚尽罚

检察机关认为,虽然被告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及被告张某已被判处刑事处罚。但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被毁林地等相应民事责任。经铁岭陆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林业技术鉴定,二被告应补种林地面积为5.81亩。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查部负责人李尚杰介绍,这起在铁岭中院公开审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希望通过案件办理能够引起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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