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铁岭律师董海龙您的房屋被征收之前是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根据该条文可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被征收人应当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国家机关系统范围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者审批审核,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以有效避免、预防、控制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更好的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如下:

  (1)制定评估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已经确定的房屋征收事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具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2)组织调查论证。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拟房屋征收事项通过公告公示、走访群众、调查问卷、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

  (3)确定风险等级。对房屋征收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评估为A级,依次类推分为人民群众反映较大、意见有分歧以及群众支持、条件成熟且风险低的。

  (4)根据风险等级制定化解风险预案,评估为A级的,列入高风险管理,暂停实施甚至取消。评估为B级的,列入中度风险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启动。评估为C级的,列入低风险管理,针对特定人群制定化解预案。评估为D级的,列入基本无风险管理,加快推进实施。

  (5)形成评估报告。在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就评估的事项、风险的分析、评估的结论、应对的措施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6)集体研究审定。征收决定实施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原则上应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市长(或县长)办公室等形式集体研究审定。

  (7)责任追究。风险评估工作以“谁管理、谁负责、谁决策、谁评估”为原则,实行责任追究。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于房屋征收是一知半解,往往并不清楚自己的房屋因为什么项目征收、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本期文章给大家讲解了征收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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