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出台及各方反响调
马路上行驶的各式电动车
5月18日,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向社会发布《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告,以法律的形式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维修及停放实行全方位的规范管理。这标志着我市电动车治理难题正式纳入法治轨道,电动车管控难局面将得到彻底扭转。
《条例》颁布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热议,就《条例》的出台始末及各方反响,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乱象丛生电动车行驶在“法律边缘地带”
我市电动车保有量超过24万辆,据交管部门统计,近年来每发生两起交通事故,就有一起与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有关。一方面,电动车驾驶人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闯红灯、随意变线行为需要被规范;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对电动车进行管理时,因缺少可供依据的法规,常常处于执法难的尴尬处境。
5月8日,银州区二铁道门交通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快递小哥闯红灯和正常行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交警判定:非机动车负全责,快递小哥自己治伤还得赔偿轿车车主损失。
如今,在我市每天都会发生与电动车违章驾驶有关的交通事故,随着快递、外卖等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的出现,全市电动车市场保有量激增,随之而来的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交通事故逐年增多,越来越多的电动车行驶在“法律边缘地带”。
年,市民王先生在路上被一辆电动老年代步车撞倒,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鉴定老年代步车负全责。“这车从外形上看起来和轿车没啥差别,可就是没有保险,他一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样子,我也拿他没办法。”事情过去一年了,肇事车主还没有把王先生垫付的一万多元医药费还清。
“目前我市电动车销售店铺众多,所销售的电动车型号、外观五花八门,质量问题令人堪忧,部分电动自行车其外形尺寸、整车质量、行驶速度等技术参数均超出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此类车辆性质已经属于机动车范畴。但由于这些车辆未被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无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及购买保险。”市公安局交管局法制科科长王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因为对这些“超标电动车”无法定性,也没有相关法律明确管理标准,长久以来,执法部门也深受困扰,“这种车辆已经达到机动车范畴,但保险公司不给上保险,驾驶人也没有驾驶证,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他们是行驶在‘法律边缘地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失都难以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
电动车管理难引发的不仅是道路安全问题。据公安部门数据统计,电动车被盗案件占到全部财物被盗案件的20%左右,一旦发生电动车被盗案件,因为没有备案登记,公安部门很难追踪溯源进行破案。此外,一些带篷电动车违法载客,非法运营现象也已经出现。
一方面是电动车各种乱象积弊已久,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却遭遇“执法难”,于是出台一部规范电动车管理的法规成了众望所归。对民众来说,有了相关法律就有了规范和约束;对执法者而言,有法可依,就有了执法的标准和底气。
兼顾“力度”和“温度”立法站稳公共利益最大化立场
《条例》)是自年10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赋予铁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后,铁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出台的第5部地方性法规。为了让地方立法“站得住,行得通,接地气,有实效”,《条例》在保证对电动车全方位管理“力度”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24万电动车驾驶人的“需求和权益”,站稳公共利益最大化立场。
《条例》的起草从年就已经开始,期间《条例》草案四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历时三年。
“这期间有客观原因,年国家工信部组织修订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关于电动车的相关技术参数有所调整,所以我市的《条例(草案)》的审议暂时中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潮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作为地方立法出台必须慎之又慎,坚持符合上位法和突出地方实效并重。
“不与上位法抵触”是地方立法的“底线”和“红线”。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条例》在上位法修订期间一度中止。在制定和反复修订的漫长过程中,《条例》坚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绝不越雷池半步,这也保证了《条例》的合法性。
地方立法同时也是对上位法的完善和补充,要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情况,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做出立法“特色菜”。本次出台《条例》的最大特色就是接地气,有实效,可操作性强。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组成调研组,先后多次赴外地学习调研电动车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经验,并广泛征求民意,邀请省、市法律界专家进行论证,保证《条例》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达到立法预期目的。
应管尽管实现铁岭地面上电动车管理全覆盖
采访期间,张潮发向记者盘点了《条例》呈现的几大亮点。
“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但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电力驱动车却没有明确其属性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所以按照《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来管理是不行的。”张潮发告诉记者,基于这样一个现实状况,我市在立法时,借鉴外地成熟经验,因地制宜,巧妙化解。首先不明确此类车的属性,但明确管理方式方法——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到国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车号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则申请临时号牌。这是我市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内容,实现了对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车全覆盖管理,这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二是明确路权,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应当在机动车道行驶,但同时规定只能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这样各类电动车依法“各行其道”,执法部门也有了执法标准,有效地解决了目前电动车占用机动车道、随意变线等突出问题。
设置3年过渡期妥善消化“不合标电动车”市场存量
《条例》第六条规定:“……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合法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管理,核发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过渡期为3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妥善消化‘不合标电动车’的市场存量,防止再出现市场增量,才是解决目前机动车乱象的根本之道。立足现实,充分考虑平衡各方的利益也是立法者必须面对的问题。”张潮发为记者分析称,现在市面上的电动车五花八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车辆不在少数,这是铁岭的现状,在全国也是一个普遍问题,如果“一刀切”地让所有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车退出道路,显然也会损害老百姓的利益,引发矛盾。《条例》的应对之道是,所有的电动车都必须“上户口”,但合标的是“正式户口”长期有效,不合标的是“临时户口”有效期3年,就是说不合标的电动车还可以上路3年,3年后只能退出,这是一个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折中办法。
按照此办法,3年内不会再有新的不合标的电动车入市,3年后现存的不合标的电动车退市,3年的缓冲期让我市的电动车管理平稳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重教育、轻处罚强调实际执行效果
全市24万辆的电动车保有量,决定了电动车立法规范人群的广泛性,对电动车违规问题的处罚尺度考验着法律制定者的智慧。
“处罚不是目的,决不能一罚了之。”于是《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对于电动车违规行为,未影响道路通行,情节轻微者以口头警告为主;违规载人、逆向行驶、无号牌等情节较重的则处以10元到50元不等的罚款。
“大多数电动车的售价不是很高,如果处罚太高,很可能造成弃车避责的情况,不利于执法。”张潮发说,对于电动车非法参加营运,南方一些城市的处罚标准是—元,北方有的城市处罚标准也在—元,但综合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和《条例》在执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在充分听取执法部门的意见后,最终《条例》将处罚标准定为—元。
各方热议:
电动车经销商黄智:《条例》将洗牌电动车市场竞争将更加规范
某品牌电动车铁岭总代理黄智认为,《条例》的施行将极大地保护经销合格产品的商家权益。黄智说,现在市场上有一些小商家和电动车维修店私自销售超标电动车和价格低廉的不合格产品。这些产品质量没有保障,安全系数不达标,价格却明显低于品牌电动车,在给消费者带来极大人身安全隐患的同时,也扰乱了电动车市场。《条例》出台后,明确了超标电动车等不合格产品将在3年过渡期后不得上路,使不合格电动车失去销售的空间,《条例》的出台将使市场竞争更加规范有序。此外,黄智还注意到,《条例》施行后,一些商家还可以申请带牌销售电动车,这更加方便了消费者购买。如果能够成功申请带牌销售,商家增加了新的卖点,对产品销售更加有利。
出租车司机鲁涛:希望《条例》可以管住电动车的“快”
“电动车给我的印象就是快,这给行车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出租车司机鲁涛从事出租车行业有10多年了,对电动车违规的行为感触很深。“在营运过程中,几乎每天都可以看到电动车逆行、闯红灯、超载的行为,但是最不能接受的就是超速。有的市民驾驶电动车行驶的速度比机动车还要快,这不仅自己不安全,而且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鲁涛说,《条例》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和三轮、四轮电动车的行驶道路和驾驶速度,维护了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了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电动车驾驶人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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