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辽宁省各市沈阳大连朝阳
现出台辽宁省各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下面跟着小编了解一下吧,希望会对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有帮助哦~
沈阳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关于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9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发〔〕3号)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速打造人才创新创业新高地,全面激活社会创造活力,为把沈阳建设成为引领实现东北振兴发展的中心城市和东北亚地区重要的国际中心城市提供人才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1.实施万名大学生就业创业计划。大力吸引高学历高校毕业生服务沈阳经济发展,着力解决人才安居问题,不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扶持各类各级人才来沈就业创业。对顶尖人才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杰出人才给予5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领军人才给予30-5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于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原籍非本市),其中博士在35周岁以下、硕士在30周岁以下,首次在沈阳就业或自主创业;以及学士在25周岁以下,首次在沈阳自主创业,在沈阳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就业人员凭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创业人员凭营业执照、缴税证明等,给予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月元、硕士每月元、学士每月元,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房补贴与沈阳市公租房政策不同时享受。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引进1万名博士、5万名硕士、50万名本科毕业生到沈阳就业创业。
2.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县乡级机关招录公务员,以招录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主;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和“三支一扶”计划中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在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定向方式进行招聘。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按规定比例,定向招录(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市属国有企业每年按照新聘用职工总量的5%的比例,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
各地区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3.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60%,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4.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创新实施沈阳市大学生创业“众创空间”建设工程,利用3年时间,在全市建设20个众创空间,形成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指导、服务和孵化体系。
大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发〔〕4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54号)、《关于执行就业工作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大政发〔〕39号)和《大连市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创业型人才在连创业办法》(大委发〔〕8号)等文件,高校毕业生到大连就业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优化初次创业人员创业环境
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初次创办企业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一次性给予元创业资金补贴。
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初次创业的,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一次性申领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③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加入团市委组织实施的YBC项目,接受咨询培训、资金支持和导师辅导等扶持。
④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给予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在高新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额度为20万元,并享受贴息政策。
⑤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⑥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⑦初次创业人员(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者)创办企业免费或以优惠租金入驻孵化基地的,按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⑧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扶持创业孵化工作健康发展
①建立创业扶持基金。创业扶持基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府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
②每年从创业孵化平台中选拔一批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优秀创业人才,市政府按1万元/人的标准组织参加高层次的创业进修或交流考察。
③每年从创业孵化平台中遴选一批优秀在孵企业,市政府给予每户5—10万元资助。
④对选拔出的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人才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市政府给予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由现行的6个月缩短到3个月,贷款额度上浮20%但不得超过当地最高贷款限额并符合其它限制性规定。
⑤对初次创业人员免费或以优惠租金入驻孵化基地开展经营活动的,按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实施就业技能培训
①大学生可根据个人职业规划和学业情况选择参加2次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或向市公共实训基地和大学生实训示范基地申请参加技能实训,对培训(实训)后经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培训、鉴定补贴和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②大连市生源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以及在校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技能培训的,市政府按培训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4)实施涉农项目就业
①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时可按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基层机关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力度,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和市属事业单位选聘人员时,可优先考虑已进入基层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对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市和服务所在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按50%的比例代为偿还。
②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市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创建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
(5)落实中央和省项目就业
①参加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享受工作和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时按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报考高校硕士研究生时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③按照省委组织部部署安排,实施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按《大连市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各项政策待遇。
(6)鼓励参军入伍
①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实行学费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届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②对自愿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两年内。
③入伍时是大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照当地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发给经济补助;退役后不愿意复学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给予政策优惠。
④高校毕业生可在毕业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退役后允许在入伍地落户。
⑤大学生和异地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的进藏义务兵服役期满,或转为士官、提干和考入军队院校的,可到批准入伍地民政部门申领进藏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当地义务兵优待金的4倍。
⑥退役高校毕业生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笔试总成绩加5分。
(7)加大人才储备力度
①继续落实岗位储备计划,市政府每年储备0名择业期内未就业的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聘用到储备计划岗位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确因岗位需要且经核准后服务期限可延长1年。服务期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并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提前解除聘用关系;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服务期满后自主就业。储备计划岗位出现空缺时可随时递补。
②实施千岗计划,市人社部门采取考试方式,择优招用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工作,服务期间享受生活补贴并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公开招聘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优先考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③继续做好就业见习工作,就业见习单位每接受1名就业见习毕业生,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给予50元/月的指导老师带教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单位给予补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承担。
(8)做好就业帮扶
①对到社会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②将我市生源的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重点,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实行“兜底”安置。
③毕业年度内的残疾高校毕业生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离校前按每人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④对毕业3年以内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的,按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60%给予2年补贴。
⑤对毕业不满5年,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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