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女子与摆摊同行起冲突,将对方打伤赔了
因为两人平日素有嫌隙,铁岭女子冲动之下与人起冲突还动了手,导致对方受伤,自己不仅被判刑还赔了钱。
二三里资讯获悉,铁岭女子小艳(化名)与王某同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摆摊经营的个体户,二人平日素有嫌隙,年6月22日8时50分许,小艳与王某因琐事发生冲突,进而小艳对王某进行殴打,造成王某轻伤二级。
案发后,小艳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王某损失元,取得王某的谅解。
年1月18日,法院在判决时认为,小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小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小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附:法律释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4.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5.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三里编辑项雪)
转载请注明:http://www.tielingshizx.com/tlsly/94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