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度提高

  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今年铁岭市的重点民生实事之一。为保障本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水平,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8号),今年7月1日起,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度提高。

  此次提标后,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平均标准由元提高到元,平均调增幅度为7.4%。其中,银州区、清河区和铁岭经济开发区月保障标准由元提高到元,增幅为6%;铁岭县、开原市、西丰县、调兵山市月保障标准由元提高到元,增幅为6.4%;昌图县月保障标准由元提高到元,增幅为8.7%。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年平均标准由元提高到元,平均调增幅度为10.1%,其中,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年保障标准由元提高到元,增幅为9.4%;调兵山市、清河区年保障标准由元提高到元,增幅为9.7%;铁岭县、开原市、西丰县年保障标准由元提高到元,增幅为10%;昌图县年保障标准由元提高到元,增幅为13.2%。农村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7%以上,其中,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的年人均救助供养标准由元提高到元,增幅为7%;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的年人均救助供养标准由元提高到元,增幅为7%。

  针对此项工作,各地区民政、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做好提高低保标准的测算、审批等工作,并通过加强管理,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同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开展对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提标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各地在低保提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此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预计在7月25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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